丰镇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丰镇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保障资金和资产管理的规范、合法、安全和有效,充分发挥捐赠款物在红十字会人道主义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红十字会。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应加强捐赠款物财务管理,如实反映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和财务报表,加强核算,促进资产增值,防止资产流失。市红十字会应采取措施提高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保证捐赠款物使用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工作。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第五条 红十字会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
第六条 红十字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处分其捐赠款物。
第七条 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有以下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爱心收据,加盖市红十字会财务专用章,据实开具捐赠款物的收据。办理接收捐赠物资手续前,应对捐赠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核实和检查,确认可接收的方能开出收据。
第九条 设立红十字会捐赠款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市红十字会开设专户接收公众捐款,方便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
第十条 捐赠物资由市红十字会接收,设立物资台帐,专帐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者意愿;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物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在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开展对困难群体的综合救助工作;
(二)开展卫生救护、防病知识宣传普及的健康教育;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基层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三)协助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推动开展遗体(器官)捐献工作;
(四)开展社会服务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在社区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活动;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应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保管好会计档案。
第十三条 捐赠款项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严格按年度预算执行,合理使用。捐赠物资要合理分发使用。
第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在使用捐赠款物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确需调整有指定用途的捐赠款物,应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进行。
第十五条 不得将捐赠款物用于红十字会一般行政性开支,不得将捐赠款物转移给其他单位作行政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工作,可从募捐总额中提取6.5%的经费,作为募捐工作成本和转送、处理分配捐物的工作经费及捐赠款物的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市红十字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单位和个人对捐赠款物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